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7年上更(一)字第26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03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上更(一)字第266號上訴人即被告官有俊選任辯護人李大偉律師
游鉦添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官有俊之羈押期間,自民國玖拾玖年貳月拾捌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官有俊前經本院認為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之販賣第一級毒品罪及同條例第4條第2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97年5月27日執行羈押,復自97年8月27日起延長羈押二月,惟於97年9月25日經檢察官借提執行,嗣於99年1月18日執行期滿,並自99年1月19日起由本院以前揭羈押理由重新執行羈押(其羈押期間應與借提執行前已經過之羈押期間30日合併計算,且依民法第123條第2項之規定,羈押期間以每月30日計算)。
二、茲經本院訊問後,以前項羈押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9年2月18日起,再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2月3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官許宗和
法官沈君玲法官林海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淑貞中華民國99年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