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7年上更(一)字第26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16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上更(一)字第266號上訴人即被告甲○○
號現於臺灣臺北監獄臺北分監選任辯護人 游鉦添 律師選任辯護人 李建宏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600號,中華民國96年6月14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3月16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筱珮
法官鄭水銓法官周煙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秋雄中華民國98年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