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上更(一)字第26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7年上更(一)字第26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上更(一)字第266號上訴人即被告甲○○
號現於台灣台北看守所選任辯護人 游鉦添 律師選任辯護人 李建宏 律師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七年八月二十七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三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九十七年五月二十七日執行羈押,至民國九十七年八月二十六日止,三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七年八月二十七日起,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8月14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沈宜生
法官許增男法官周煙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蕭麗珍中華民國97年8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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