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度重訴字第2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重訴字第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殺人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重訴字第24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殺人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被告甲○○之羈押期間,自民國96年3月14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上列被告甲○○因殺人等案件,本院前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所定之情形,認有羈押必要,經於民國95年8月14日將其收押,並裁定自95年11月14日及96年1月14日起各延長羈押二月,茲查上項情形仍然存在,認該被告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3月8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陳欽賢
法官林臻嫺法官陳賢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麗雅中華民國96年3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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