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票字第1346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票字第134691號聲請人香港商香港上海滙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乙○○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正確之請求金額。中華民國95年12月25日
簡易庭法官黃桂興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5年12月25日
書記官王振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