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票字第13445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票字第1344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票字第134457號聲請人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志尚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聲請人補正本票之原本。中華民國95年12月25日
民事庭法官劉台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5年12月25日
書記官周素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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