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金訴字第301號
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吳政憲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10178號),及移送併辦(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4年度偵字第7453、9133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本院合議庭裁定以簡式審判程序進行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吳政憲犯如附表一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6月。
扣案之IPHONE14、IPHONESE行動電話各1支(含SIM卡)沒收。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1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吳政憲明知詐騙集團經常利用他人之金融機構帳戶作為收受、提領特定犯罪所得使用,提領犯罪所得後會產生遮斷金流以逃避國家追訴、處罰、隱匿不法所得之效果。其為賺取提供帳戶1週可得新臺幣(下同)5萬元之報酬,遂基於參與犯罪組織之犯意,於民國113年2月間加入「 陳柏愷 」、「 洪振欽 」及其餘真實姓名不詳之人所組成之3人以上,以實施詐術、洗錢為手段,具有持續性、牟利性之結構性詐騙、洗錢集團,並與「北極星」等詐騙集團成員,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共同基於3人以上詐欺取財、洗錢犯意聯絡,先於113年2月24日,將其申辦之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本件帳戶)之金融卡、密碼交給「陳柏愷」。該詐騙集團成員即對如附表一所示之人,施以如附表一所示之詐術,致如附表一所示之人陷於錯誤,於如附表一所示之時間,轉帳如附表一所示之金額至本件帳戶內,旋遭轉入以吳政憲名義開立之帕波帝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虛擬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本件虛擬帳戶),用以購買黃金後,再由吳政憲於如附表一所示之時間,前往帕波帝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拿取如附表一所示金額之黃金後,在廁所交給不同之人,以此方式製造金流斷點,隱匿該詐欺犯罪所得,並取得新臺幣1萬元之報酬。
二、證據名稱:被告吳政憲於警詢、偵查中之供述、於偵查、本院審理中之自白、本件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集中作業處113年12月10日函及所附資料、公務電話紀錄表、臺灣銀行中都分行113年12月24日函及所附資料、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0年度偵字第7844號等起訴書、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1年度重訴字第3號判決書、被告提出之Messenger對話紀錄截圖、寄貨單照片、帕波帝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函覆之開戶資料、拿取黃金紀錄、交易紀錄、取貨紀錄,及如附表證據欄所示之證據。
三、被告於本院審理時陳稱:我和「陳柏愷」他們聯絡,是用扣案的SE手機。蘋果14有沒有使用我沒有印象等語。其於警詢中陳稱:「洪振欽」手持本票的影片在IPHONE14手機裡面。我跟「陳柏愷」的對話紀錄,被他刪掉了(IPHONE14)等語。故扣案之2行動電話(含SIM卡),爰均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宣告沒收。
四、退併辦部分:案件起訴後,檢察官認與起訴部分具有實質上或裁判上一罪關係之他部事實,而函請法院併案審理,此項公函非屬訴訟上之請求,目的僅在促使法院注意而已。法院如認兩案具有實質上或裁判上一罪關係而併同審判,固係審判不可分法則之適用所使然。然如認兩案並無實質上或裁判上一罪之關係,則因檢察官對移送併案審理部分並未為訴訟上之請求(即依法提起公訴),法院自不得對移送併案審理部分予以判決,而應將該移送併辦部分退回原檢察官另為適法之處理(最高法院108年度台非字第2號判決意旨參照)。檢察官移送併辦意旨書被害人張玉觀部分,經核均與本案原起訴之被害人被害事實不同,而被告於本案係屬詐欺取財罪之正犯,而非僅屬幫助犯。詐欺取財罪正犯係以被害人數決定其犯罪之罪數,就不同被害人之被害事實自應論以數罪而予分論併罰,是檢察官上開移送併辦被害人張玉觀部分係屬起訴書記載以外之其他被害人被害事實,即與原起訴事實無裁判上一罪關係,非原起訴效力範圍所及,本院無從併予審究,應退由檢察官另為適法之處理(其餘參與犯罪組織、被害人 邱美勳 、 張寶鳳 部分,則由本院併辦審理)。
五、應適用之法條:刑事訴訟法第300條、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1項,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第8條第1項後段,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刑法第11條、第28條、第55條前段、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第51條第5款、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第38條第2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判決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陳靜慧提起公訴、檢察官邱綉棋移送併辦,檢察官葉美菁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1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鄭諺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1 日
書記官 李玫娜
附錄論罪法條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
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犯罪組織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參與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千萬元以下罰金。但參與情節輕微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
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幣1億元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千萬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
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00萬元以下罰金:
二、3人以上共同犯之。
附表一:
編號
被害人
詐騙方法
匯款時間/金額
轉出時間/金額
被告領取黃金時間/數量
證據
所處之刑
1
邱貴蘭
詐騙集團成員於113年1月間起,佯為投資公司,以LINE暱稱「 王欣怡 」向邱貴蘭誆稱:可在投資APP「明麗」投資股票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臨櫃匯款。
113.02.27-09:29-60萬元
112.02.27-09:31-80萬元
113年2月29日,領取116萬6487元等值之黃金
邱貴蘭於警詢之證述、匯款回條聯、存摺取款暨匯款申請書、對話紀錄翻拍照片、公務電話紀錄表、交易明細、帕波帝公司訂單紀錄、交易紀錄、取貨紀錄(警卷第36-37、38、40-42頁、偵卷第111、115、121、123頁、金簡卷第29、31、33、35、45、47、49、51、53、59、61、63、65頁)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8月。
113.03.01-11:16-45萬元
113.03.01-11:17-54萬7681元
113年3月1日,領取237萬7844元(計算式:86萬2124+142萬3251+9萬2469【與113年3月7日訂單編號SO0000000為同一筆】)等值之黃金
113.03.05-10:17-45萬元
113.03.05-10:19-45萬元
113年3月7日,領取254萬4485元(計算式:9萬2469【與113年3月1日訂單編號SO0000000為同一筆】+55萬537+45萬186+145萬1043+250)等值之黃金
113.03.06-10:20-45萬元
113.03.06-10:23-45萬元
2
詐騙集團成員於113年1月7日起,藉許淑芳觀覽不實投資廣告而主動聯繫之際,復向其佯稱:可在投資APP「明麗」投資股票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以網路銀行轉帳。
113.03.06-08:36-100萬元
113.03.06-08:44-100萬元
113年3月7日,領取254萬4485元等值之黃金;113年3月8日,領取200萬879元(計算式:91萬3056+108萬7823【與113年3月11日訂單編號SO0000000為同一筆】)等值之黃金
許淑芳於警詢之證述、對話紀錄截圖、網銀轉帳交易明細截圖、詐騙APP頁面截圖、查詢公司資料、交易明細、帕波帝公司訂單紀錄、交易紀錄、取貨紀錄(警卷第43-53、55-57、偵卷第123頁、金簡卷第29、31、39、53、59、61、63、65、67、69頁)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10月。
113.03.07-08:38-100萬元
113.03.07-08:43-100萬元
113.03.07-11:58-100萬元
113.03.07-12:05-91萬3071元
同日12:06-8萬7500元
113.03.08-08:51-200萬元
113.03.08-08:57-183萬4047元
同日08:58-16萬8000元
113.03.08-10:23-5萬元
同日10:27-5萬元
113.03.08-11:04-20萬元
3
張寶鳳
詐騙集團成員於113年2月以前,藉張寶鳳經親友轉介不實投資廣告而主動聯繫之際,以LINE暱稱「 何依琳 -努力做最好的我」向張寶鳳佯稱:可提供投資標的在投資APP「明麗」投資股票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以網路銀行轉帳。
113.02.29-09:23-10萬元
同日09:25-10萬元
113.02.29-11:57-142萬3266元
113年2月29日,領取116萬6487元等值之黃金
張玉如 於警詢之證述、對話紀錄截圖、轉帳交易結果通知截圖、手寫說明及匯款紀錄、詐騙APP頁面截圖、交易明細表、帕波帝公司訂單紀錄、交易紀錄、取貨紀錄(警卷第59-66、68、70-94、98-99頁、偵卷第121-123頁、金簡卷第29、31、37、45、55、57頁)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6。
113.03.04-08:43-10萬元
同日08:45-10萬元
113.03.04-08:51-40萬元
113年3月4日,領取64萬9372元(計算式:54萬7666+10萬1706)等值之黃金
4
詐騙集團成員於112年12月間起,藉張沛慈觀覽不實投資廣告而主動聯繫之際,復接續以LINE暱稱「 林恩如 」、「 劉詩蕾 」向其佯稱:可在投資APP「沐笙」購買股票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臨櫃匯款。
113.03.08-13:14-55萬元
113.03.08-13:16-45萬7831元
同日13:17-7萬2000元
同日13:18-2萬元
113年3月8日,領取200萬879元等值之黃金;113年3月11日,領取383萬7647元(計算式:108萬7823【與113年3月8日訂單編號SO0000000為同一筆】+110【補差價】+183萬4032+45萬7816+45萬7866)等值之黃金
張沛慈於警詢之證述、存摺內頁易明細、匯款回條聯、收據照片、查詢公司資料、手機通訊錄「劉詩蕾」行動電話截圖、交易明細、帕波帝公司訂單紀錄、交易紀錄、取貨紀錄(警卷第101-104、107、109-112頁、偵卷第123-124頁、金簡卷第29、31、39、41、43、67、69、71、73、75、77、79頁)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5月。
5
邱美勳
詐騙集團成員於113年2月中旬起,以LINE暱稱「佳慧」向告訴人邱美勳佯稱:可在「明麗投資」
APP投資股票獲利,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以網路銀行轉帳。
113.02.27-10:54-5萬元
同日10:55-5萬元
同日11:31-5萬元
113.02.27-15:03-15萬元
113年2月29日,領取116萬6487元等值之黃金
邱美勳於警詢之證述、對話紀錄截圖、網銀轉帳交易明細截圖、詐騙APP頁面截圖、交易明細、帕波帝公司訂單紀錄、交易紀錄、取貨紀錄(警卷第113-123頁、偵卷第121、123頁、金簡卷第29、31、33、35、37、45、47、49、51、55、57頁)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8月。
113.02.29-09:12-5萬元
同日09:13-5萬元
113.02.29-11:57-142萬3266元
113.03.01-10:00-5萬元
同日10:01-5萬元
113.03.01-11:17-54萬7681元
113年3月1日,領取237萬7844元等值之黃金
113.03.01-12:56-5萬元
同日12:57-5萬元
113.03.01-15:19-10萬3000元
113.03.04-09:33-5萬元
同日09:34-5萬元
同日09:37-5萬元
113.03.04-14:54-15萬元
113年3月4日,領取64萬9372元等值之黃金
附表二:
被害人
詐騙方法
匯款時間/金額
匯款帳戶
轉出時間/金額
轉出帳戶
證據
張玉觀
詐騙集團成員於IG投放投資廣告吸引張玉觀於不詳時間點擊瀏覽後,以LINE暱稱「何依琳-努力做最好的我」向張玉觀佯稱:可提供投資標的在投資APP「明麗」投資股票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以網路銀行轉帳。
113.02.26-09:33-10萬元
同日09:36-10萬元
本件帳戶
113.02.26-09:42-19萬8000元
帕波帝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虛擬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張玉如於警詢之證述、對話紀錄截圖、轉帳交易結果通知截圖、手寫說明及匯款紀錄、詐騙APP頁面截圖、交易明細表(警卷第59-66、68、70-83、86、88-94、98-99頁、偵卷第121-123頁)
113.02.27-08:33-10萬元
同日08:35-10萬元
113.02.27-09:31-80萬元
113.03.04-08:41-10萬元
同日08:44-10萬元
113.03.04-08:51-4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