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6年度重小字第2518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小字第2518號
原   告 華辰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姿玲
訴訟代理人  陳名雄
原告與被告欣力揚股份有限公司等間給付服務費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捌萬貳仟零
捌拾壹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
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彭松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3  日
               書記官 王麗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