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6年度中簡字第2712號民事宣示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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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示判決筆錄
原 告 臺中榮民總醫院
法定代理人 許惠恒
被 告 劉庭希 (即JohnJosephJustasonKelly 柯約翰
法定代理人 劉慧萱
訴訟代理人 楊俊樂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106年度中簡字第2712號請求給付醫療費用事件於
中華民國106年10月6日上午11時30分在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
簡易庭言詞辯論終結,並於106年10月13日下午4時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劉惠娟
書 記 官 許嘉雯
朗讀案由。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劉庭希應於繼承被繼承人JohnJosephJustasonKelly即柯
約翰之遺產範圍內,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捌萬玖仟伍佰陸拾參元
,及自民國一○六年八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
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玖佰玖拾元由被告劉庭希於繼承被繼承人Jo
hnJosephJustasonKelly即柯約翰之遺產範圍內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拾捌萬玖仟伍佰陸拾參元
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訴外人即被告之被繼承人JohnJosephJustason
Kelly即柯約翰(下稱柯約翰)前於附表所列期間至原告醫
院就診並接受治療,積欠醫療費用計新臺幣(下同)189,56
3元未為清償,而柯約翰已於民國105年12月14日死亡,被
告為柯約翰之第一順位法定繼承人,並未於法定期間內向法
院聲明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依法即應於繼承其被繼承人柯
約翰遺產限度內就柯約翰所遺上開債務負清償責任。為此爰
依繼承及醫療契約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
如主文第1項所示。
三、原告主張之前開事實,業據其提出臺中榮民總醫院急診收費
通知、繳費通知單、住院健保明細費用說明、自費明細費用
說明及台灣英文新聞等件為證,而被告雖否認原告所提繳費
及收費通知單、明細之真正,惟被告對於柯約翰確有於如附
表所示期間至原告醫院就診乙節並未予爭執,再至醫院就診
本即需繳納就醫期間所生之醫療費用,且醫院均會開立收費
通知或繳費通知予病人或其親友持以繳納醫療費用,此為眾
所週知之事實,參以原告所提臺中榮民總醫院急診收費通知
、繳費通知單、住院健保明細費用說明及自費明細費用說明
就 科約翰 就醫期間該院各該醫療費用之費用類別、金額、品
項、單價、數量、自費費用、健保給付及健保碼、點數等均
已詳加列載,堪認該等繳費及收費通知單、明細應屬真正,
被告上開所辯尚非可採。是本院依調查證據之結果,認原告
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從而,原告依繼承及醫療契約之法
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即
無不合,應予准許。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6年10月13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劉惠娟
書記官許嘉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6年10月13日
書記官許嘉雯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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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日期│金額(新臺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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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5年10月1日至│6,601元│
││105年10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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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05年10月2日至│182,962元│
││105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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