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6年度中簡字第2712號民事宣示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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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示判決筆錄
原   告 臺中榮民總醫院
法定代理人  許惠恒
被   告  劉庭希 (即JohnJosephJustasonKelly 柯約翰
法定代理人  劉慧萱
訴訟代理人  楊俊樂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106年度中簡字第2712號請求給付醫療費用事件於
中華民國106年10月6日上午11時30分在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
簡易庭言詞辯論終結,並於106年10月13日下午4時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劉惠娟
  書 記 官 許嘉雯
朗讀案由。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劉庭希應於繼承被繼承人JohnJosephJustasonKelly即柯
約翰之遺產範圍內,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捌萬玖仟伍佰陸拾參元
,及自民國一○六年八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
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玖佰玖拾元由被告劉庭希於繼承被繼承人Jo
hnJosephJustasonKelly即柯約翰之遺產範圍內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拾捌萬玖仟伍佰陸拾參元
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訴外人即被告之被繼承人JohnJosephJustason
Kelly即柯約翰(下稱柯約翰)前於附表所列期間至原告醫
院就診並接受治療,積欠醫療費用計新臺幣(下同)189,56
3元未為清償,而柯約翰已於民國105年12月14日死亡,被
告為柯約翰之第一順位法定繼承人,並未於法定期間內向法
院聲明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依法即應於繼承其被繼承人柯
約翰遺產限度內就柯約翰所遺上開債務負清償責任。為此爰
依繼承及醫療契約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
如主文第1項所示。
三、原告主張之前開事實,業據其提出臺中榮民總醫院急診收費
通知、繳費通知單、住院健保明細費用說明、自費明細費用
說明及台灣英文新聞等件為證,而被告雖否認原告所提繳費
及收費通知單、明細之真正,惟被告對於柯約翰確有於如附
表所示期間至原告醫院就診乙節並未予爭執,再至醫院就診
本即需繳納就醫期間所生之醫療費用,且醫院均會開立收費
通知或繳費通知予病人或其親友持以繳納醫療費用,此為眾
所週知之事實,參以原告所提臺中榮民總醫院急診收費通知
、繳費通知單、住院健保明細費用說明及自費明細費用說明
科約翰 就醫期間該院各該醫療費用之費用類別、金額、品
項、單價、數量、自費費用、健保給付及健保碼、點數等均
已詳加列載,堪認該等繳費及收費通知單、明細應屬真正,
被告上開所辯尚非可採。是本院依調查證據之結果,認原告
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從而,原告依繼承及醫療契約之法
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即
無不合,應予准許。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6年10月13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劉惠娟
書記官許嘉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6年10月13日
書記官許嘉雯
附表:
┌──┬────────┬───────┐
│編號│日期│金額(新臺幣)│
├──┼────────┼───────┤
│1│105年10月1日至│6,601元│
││105年10月2日││
├──┼────────┼───────┤
│2│105年10月2日至│182,962元│
││105年11月1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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