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31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1月14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三一○二號
原告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送達代收人丁○○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年十一月六日所為之裁定,更為裁定如左:
主文本院民國九十年十一月六日之九十年度訴字第三一○二號裁定廢棄。
理由原告與被告傑恩特股份有限公司、戊○○、甲○○、丙○○等四人間清償債務事件,其訴訟標的金額分別為新台幣一百萬元及美金七萬二千元(美金對新台幣匯率為一:三四‧五六,折合新台幣二百四十八萬八千七百五十二元),共計新台幣三百四十八萬八千七百五十二元,原告業已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三萬四千八百九十元,此有繳費收據附卷可稽。惟本院誤將本案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四百四十八萬八千七百五十二元,而裁定命原告補繳判費新台幣九千九百九十九元,實屬有誤,原裁定應由本院自行廢棄。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十四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陳月雯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十四日~B法院書記官陳展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