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度交字第179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交字第179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9年度交字第179號原告 王鈞霖 上列原告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事件,不服交通部公路總局新竹區監理所於民國109年7月30日所為之竹監新四字第E39L85220號裁決,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1款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三百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又原告起訴時漏未提出竹監新四字第E39L85220號裁決書,茲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9第1項、第236條、第107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之日起五日內(1)補繳新臺幣三百元,(2)並提出新竹區監理所於109年7月30日所為之竹監新四字第E39L85220號裁決書,逾期不補繳補正及提出,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9月28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李毓華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9月28日
書記官張懿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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