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7年度雄簡字第584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雄簡字第584號
原   告  張育福
被   告 惠碩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文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
,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且本院於民國107年2月21
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裁定於107年2月23日送達
原告,原告逾期迄未補正等節,有送達證書及答詢表可查,
依前開規定,原告之訴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3月31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陳彥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3月31日
書記官陳瓊芳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