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雄補字第285號
原 告 臻鑫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徐堃富
被 告 林廷佳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原告先前因聲請本件之
支付命令已繳納聲請費新臺幣(下同)500元,但經被告異議、
視為起訴後,尚未繳納足額之裁判費。依原告之聲明,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為15,86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因已
繳納之500元,尚應補繳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3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黃宣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 日
書記官 楊茵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