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3年度訴字第3736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3年訴字第3736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新型專利異議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3年度訴字第03736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桂齊恆 律師被告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代表人 蔡練生 (局長)住同上
參加人建準電機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乙○○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新型專利異議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建準電機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緣參加人建準電機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前於民國(下同)90年2月9日以「轉子之樞接構造」向被告申請新型專利,經被告編為第00000000號審查,准予專利。公告期間,原告以其有違核准審定時專利法第97條、第98條之1之規定,不符新型專利要件,對之提起異議,案經被告審查,於93年3月24日以
(93)智專三㈡02048字第09320278770號專利異議審定書為「異議不成立」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遭駁回,遂提起本件行政訴訟。本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即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有使該第三人獨立參加訴訟之必要,爰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8月16日
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姜素娥
法官陳國成法官陳秀媖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8月16日
書記官呂美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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