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東司調字第38號
聲 請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 献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莊惠如 間代位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人聲請
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法院認調解之聲請,於送達於他造之通知書,應為公示送
達或於外國為送達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
6條第1項第5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請求代位分割共有物事件,相對人莊惠如之戶
籍資料為臺南市○○區○○路○段000號,即臺南安南戶政
事務所安南辦公處,有本院個人資料查詢結果在卷足參,則
送達於相對人之通知書,應為公示送達,依前揭規定,聲請
人調解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5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2月9日
臺東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雅芳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