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投原簡附民字第3號
原告 林昀儒
被告 甘宏霖
上列被告因本院114年度投原金簡字第14號洗錢防制法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依照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6月12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何玉鳳
法官顏代容
法官任育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廖健雄
中華民國114年6月12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投原簡附民字第3號
原告 林昀儒
被告 甘宏霖
上列被告因本院114年度投原金簡字第14號洗錢防制法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依照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6月12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何玉鳳
法官顏代容
法官任育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廖健雄
中華民國114年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