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4年度投原簡附民字第3號刑事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投原簡附民字第3號

原告 林昀儒

被告 甘宏霖

上列被告因本院114年度投原金簡字第14號洗錢防制法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依照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6月12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何玉鳳

法官顏代容

法官任育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廖健雄

中華民國114年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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