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4年度司票字第970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970號

聲請人 陳錦慶

上列聲請人陳錦慶因與相對人 黄文濱 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陳錦慶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表明本件三張本票之提示日為何年月日?

中華民國114年6月12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楊順堯

相關權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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