旗山簡易庭109年度旗聲字第26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旗聲字第26號
聲 請 人   孫湘珍
上列聲請人與原告 張榮宏 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109
年度旗簡字第160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願自費請求交付本院109年度旗簡字
第160號請求返還所有物事件民國109年11月10日言詞辯論
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二、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
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
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
之1第1項本文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
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
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庭
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亦有明定。經查,聲請人
聲請前揭光碟並未敘明理由,經本院於109年11月18日以橋
院嬌109旗簡如字第160號函命其補正,惟其迄未補正,聲
請人之聲請於法自有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2月9日
旗山簡易庭法官呂明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12月9日
書記官莊豐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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