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284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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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28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促字第2847號債權人 邱酩仁 即宏光新能源科技企業社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宥軒新能源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第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51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宥軒新能源有限公司聲請發支付命令,查債務人宥軒新能源有限公司設立登記於臺南市善化區,此有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在卷可稽,非屬本院之轄區,依同法第510條規定本院無管轄權。是以,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宥軒新能源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違反首揭規定,其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2年2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鍾若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