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284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28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促字第2845號債權人 曾元嵩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黃堡寶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請求範圍為何?(本金、利息或一併請求?)㈡確認利息起算日究為「催繳函送達之翌日」或「支付命令
送達之翌日」?㈢提出匯款轉帳予債務人新臺幣732,000元之釋明資料。(如
:匯款收據影本)㈣提出債權人向警局報案之相關釋明資料。
㈤確認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732,000萬元」之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112年2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李志堅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