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度消債聲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消債聲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復權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消債聲字第5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陳美貴任美貴 代理人 李宏文 律師相對人即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代理人 陳正欽 代理人 何新台 相對人即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相對人即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相對人即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相對人即債權人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代理人 唐曉雯 相對人即債權人永瓚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勝發 相對人即債權人陽光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施俊吉 相對人即債權人台灣美國運通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豐賓 相對人即債權人 黃麗珍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相對人即債權人臺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相對人即債權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北區電信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涂元光 相對人即債權人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呂芳銘 相對人即債權人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莊仲沼管理人臺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美如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清算事件,聲請復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陳美貴即任美貴准予復權。
理由
一、按債務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
一、依清償或其他方法解免全部債務;二、受免責之裁定確定;三、於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三年內,未因第146條或第147條之規定受刑之宣告確定;四、自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滿五年,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144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債務人陳美貴經本院110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20號裁定免責,爰依消債條例第144條規定聲請復權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陳美貴前經本院以104年度消債更字第25號裁定自104年6月9日開始更生程序,惟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更生方案有困難,經本院以108年度消債清字第33號裁定自109年2月24日下午4時起開始清算程序,並於110年9月30日以109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5號民事裁定終結清算程序。嗣經本院111年3月14日以110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20號民事裁定聲請人應予免責,並於111年4月12日確定,業據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上開事件卷宗查明屬實,堪信為真實。是本件聲請人既已受免責之裁定確定,則其依消債條例第144條規定向本院聲請復權,揆諸首揭法律規定,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2月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麗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2年2月7日
書記官郭春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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