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28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促字第2841號債權人威泓國際車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徐威泓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劉修宏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確認請求金額57000元是否有誤?並列請求金額之計算式。
(查與狀附證物四所示車貸明細金額8528元*7期=59696元不相符。)㈢提出更正後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5份(毋庸附證據資料,並
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112年2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伃婕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