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重家繼訴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21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重家繼訴字第13號原告 王金蓉 訴訟代理人 黃慧萍 律師被告 王文敬
王仁山 共同訴訟代理人 許博堯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民國109年3月12日原判決原本、正本附表二編號1至編號
3「繼承人」欄所示「原告王文敬」、「原告王仁山」、「被告王金蓉」之記載,應分別更正為「被告王文敬」、「被告王仁山」、「原告王金蓉」。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規定參照。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誤植,為顯然之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4月21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斐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9年4月21日
書記官張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