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中交簡附民字第9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02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中交簡附民字第94號原告 周琮富
張雯 被告 陳若語 上列原告因被告過失傷害案件(108年度中交簡字第3300號),對被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第505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月2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游秀雯
法官許慧珍法官王振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慕先中華民國109年1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