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0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49號原告張受美被告救護車車號0000000上列原告與被告救護車車號0000000間起訴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其他團體或機關者,應記載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244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再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且未具體記載被告之姓名及住所或居所,依照前揭規定,原告之起訴即不合法定程式,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㈠被告救護車車號0000000是否指該車之駕駛人或救護人員?
其姓名、姓名及住所或居為何?㈡依原告起訴狀陳訴之內容,如原告係請求本院判決被告應賠
償原告心臟醫療費新臺幣(下同)20萬元、家屬精神慰撫金
190萬元,及硬壓重壓心臟部分求償10萬元,則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合計為220萬元,原告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為2萬2780元。若原告欲請求法院判決之內容另有所指,應具狀陳明,並依請求判決事項之內容,查報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且應按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補繳裁判費。
三、原告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9年1月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廖純卿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9年1月2日
書記官孫超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