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中簡字第163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中簡字第163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21日

裁判案由:妨害兵役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9年度中簡字第1636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敬堯上列被告因違反妨害兵役治罪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9年度偵緝字第57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黃敬堯犯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三條第七款之妨害役男徵兵處理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部分補充:「被告黃敬堯民國
109年7月2日刑事陳報狀」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3條第7款之妨害役男徵兵處理罪嫌。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明知役齡男子皆有依法服兵役之義務,卻滯留國外不歸,破壞兵役制度之公平性,損及潛在之國防動員兵力,被告所為實有不該。惟念及被告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並斟酌被告自述其係因自13歲時起即居住英國達23年以上,且已在英國有工作及論及婚嫁之伴侶,為免喪失工作,始為本案犯行之犯罪動機、目的及手段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
2項,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3條第7款,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簡易判決,得於收受簡易判決送達後20日內,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許景森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09年7月21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黃世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張捷菡中華民國109年7月21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3條役齡男子意圖避免徵兵處理,而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徵兵及齡男子隱匿不報,或為不實之申報者。
二、對於兵籍調查無故不依規定辦理者。
三、徵兵檢查無故不到者。
四、毀傷身體或以其他方法變更體位者。
五、居住處所遷移,無故不申報,致未能接受徵兵處理者。
六、未經核准而出境,致未能接受徵兵處理者。
七、核准出境後,屆期未歸,經催告仍未返國,致未能接受徵兵處理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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