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39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2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3910號上訴人 趙志中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李琦玲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3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9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362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4月21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謝慧敏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4月21日
書記官張玉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