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6492號
抗告人 王何玉香
上抗告人與聲請人 黃照雄 間本票裁定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4年7月24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繳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駁回。
中華民國114年8月12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柔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6492號
抗告人 王何玉香
上抗告人與聲請人 黃照雄 間本票裁定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4年7月24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繳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駁回。
中華民國114年8月12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柔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