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營簡易庭108年度營簡補字第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營簡補字第1號
原   告  莊柏松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淑貞 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0,
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54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
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
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1  日
          柳營簡易庭  法 官 曾仁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2  日
                 書記官 黃玉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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