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壢小字第485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被 告 陳建浦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理由
一、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
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
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
明文。
二、查被告之戶籍地址為苗栗縣○○鎮○○里00鄰○○0號,有
個人戶籍資料(完整姓名)查詢結果1紙可參。而本件原告
主張之被告住所地,係設籍於桃園市中壢區戶政事務所,並
非實際居所一節,有原告起訴狀及上開個人戶籍資料(完整
姓名)查詢結果之個人記事欄足憑;是難認被告之居所地係
位於桃園市中壢區。本件被告既於108年1月8日將戶籍遷
入苗栗縣竹南鎮,依上開規定,堪認被告之現住所地係在苗
栗縣無疑。故本案之管轄法院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茲原告
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
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3月21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薛巧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8年3月22日
書記官鄭履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