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雄簡字第1875號
上 訴 人 林裕章
即 原 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黃俊榮 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
人對於民國101年11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3,9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
3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6 日
以上正本系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