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建字第15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建字第1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償還工程修補費用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建字第150號原告榮工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姚祖驤 訴訟代理人 黃于玶 律師複代理人 蕭淨尹 律師被告聯泰鑫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忠湧 訴訟代理人 徐松龍 律師複代理人 蔡沂彤
周宜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償還工程修補費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中華民國107年2月27日上午11時30分,在本院第27法庭,進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7年1月29日
工程法庭法官林晏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月30日
書記官潘美靜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