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795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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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79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10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7952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竊盜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799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竊盜罪,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民國96年1月17日因犯竊盜罪,經本院於96年5月31日以96年度沙簡字第299號刑事簡易判決(偵查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4710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並於96年6月25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2月10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唐光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黃麗鈺中華民國96年12月10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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