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聲減字第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減字第53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載之罪,所處如附表所載之刑,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於附表所列日期犯竊盜等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竊盜等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本院審核後,除編號1部分:最後事實審判決日期應為「94年8月31日」;編號2部分:犯罪日期應為:「94年4月底至94年8月6日」;編號3部分:犯罪日期應為:「94年5月28日16時45分許回溯96小時內之某時」等節應予更正外,其餘均同附表所示。
二、又本件受刑人就附表所示各罪徒刑之執行雖曾於96年5月3日假釋出獄,惟因違反保護管束應遵守事項,業經法務部依法撤銷假釋執行殘刑,此有法務部96年10月26日法矯字第0960039637號函附卷可稽,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2項但書規定仍應予以減刑,附此敘明。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項但書、第8條第1項、第10條第2項、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月16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李君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文達中華民國97年1月16日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一│二│三│├────────┼────────┼────────┼────────┤│罪名│加重竊盜│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6月│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3月││││││├────────┼────────┼────────┼────────┤│所犯法條│刑法第321條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3款│第10條第1項│第10條第2項││││││├────────┼────────┼────────┼────────┤│犯罪日期│94年8月5日│94年4月底至94年8│94年5月28日16時││││月6日│45分許回溯96小時│││││內之某時│├───┬────┼────────┼────────┼────────┤││機關│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署│檢察署││偵及││││││查案││││││年號├────┼────────┼────────┼────────┤│度│案號│板橋地檢94年度速│板橋地檢94年度毒│板橋地檢94年度毒││││偵字第171號│偵字第4325號│偵字第4325號│├───┼────┼────────┼────────┼────────┤││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最││││││後├────┼────────┼────────┼────────┤│事│案號│94年度易字第613│94年度訴字第2121│94年度訴字第2121││實││號│號│號││審├────┼────────┼────────┼────────┤││判決日期│94年8月31日│94年10月21日│94年10月21日│││││││├───┼────┼────────┼────────┼────────┤││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確│案號│94年度易字第613│94年度訴字第2121│94年度訴字第2121││定││號│號│號││判├────┼────────┼────────┼────────┤│決│確定日期│94年10月15日│94年11月10日│94年11月10日│││││││├───┴────┼────────┼────────┼────────┤│合於中華民國九十│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後刑期、褫奪│有期徒刑9月│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1月又15││公權期間或罰金額│││日│├────────┼────────┴────────┴────────┤│附註│編號1、2、3等罪前經本院以94年度聲字第2883號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4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