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794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79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10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7947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文書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7688),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件所示之偽造文書罪,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民國九十五年七月六日因犯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經本院於九十六年七月十三日以九十六年度沙簡字第三四0號(偵查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六年度偵字第五五0一號),判處有期徒刑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一千元折算一日,並於九十六年八月六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所犯之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2月10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曾佩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何淑鈴中華民國96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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