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雄簡字第2085號
上 訴 人 赫米斯大廈管理委員會
即 被 告
法定代理人 黃丹青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赫米斯大廈管理委員會間損害賠償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4月9日本院第一審簡易判決,提起第二
審上訴,本件上訴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12,500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5,13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上訴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繳納,如逾期不繳納,即駁回上訴,特
此裁定。
上訴人併請補正上訴理由狀暨繕本到院。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5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玉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5 日
書 記 官 王立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