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108年度潮簡字第25號民事判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簡易民事判決    108年度潮簡字第25號
原   告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忠銘
訴訟代理人  楊良信
被   告  莊文揚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4月11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玖萬陸仟捌佰零陸元,及自民國一○
六年十一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七二計算之
利息,暨自民國一○六年十二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
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
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原告主張被告向原告借款,現尚積欠如主文所示金額、利息及違
約金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貸款借據、授信
約定書及客戶往來明細查詢等件為證,應可信為實在。從而,原
告依據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所示之金額、
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又本件係依民事訴訟法第
427條第1項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應依職權
宣告假執行,併此敘明。
中華民國108年4月25日
潮州簡易庭法官曾吉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8年4月25日
書記官張婉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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