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824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4年訴字第1824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824號原告 陳家凌 訴訟代理人 何豐行 律師被告財政部臺北國稅局代表人 何瑞芳 (局長)訴訟代理人 鍾盈蓁 上列當事人間因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05年2月23日辯論終結在案。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3月8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許瑞助
法官許麗華法官洪慕芳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3月8日
書記官陳又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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