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1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13日
裁判案由:選任清算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175號聲請人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東山稽徵所法定代理人 張秀菊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派日錩工程有限公司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日錩工程有限公司(下稱日錩公司)未辦理98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未分配盈餘申報,經核定開徵本稅計新臺幣(下同)13,994元,滯報金4,500元,因該公司為一人公司,其唯一股東兼董事 孫承智 已於民國100年3月24日死亡,日錩公司並經經濟部於101年4月23日以經授中字第10134096420號函廢止在案,依前開規定,應進行清算程序。惟日錩公司之章程並無清算人之相關規定,且唯一股東之法定繼承人均拋棄繼承,日錩公司已無其他股東可為清算人,致欠繳營業稅繳款書無法送達,聲請人爰以利害關係人身分,依公司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81條規定聲請選派日錩公司之清算人。又本件聲請人並不適宜擔任相對人之清算人,以請社團法人臺中市律師公會或社團法人臺中市記帳士公會推派專業人士為宜,若實無可供選任為清算人之適當人選,允以無人可供選任為由裁定等語。
二、按解散之公司,除因合併、破產而解散者外,應行清算;又有限公司之清算,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但公司法或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決議,另選清算人時,不在此限,公司法第24條、第113條準用第79條定有明文。惟若不能依上開規定定清算人時,法院始得依利害關係人之聲請,選派清算人。經查,本件相對人公司經主管機關廢止在案,而相對人公司唯一股東孫承智業已死亡,繼承人皆拋棄繼承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繼承系統表、拋棄繼承資料及相對人公司設立登記資料為證,核屬相符,自堪信為真實。查本院並無相對人公司呈報清算人事件,且依聲請人聲請函請社團法人臺中市律師公會及社團法人臺中市記帳士公會推薦推派適當人選為相對人公司清算人,然該二公會均函覆表示並無有意願擔任相對人公司清算人之適當人選,此有本院民事庭查詢表及社團法人臺中市律師公會101年7月27日中律興三字第101394號函、及社團法人臺中市記帳士公會101年8月7日號函在卷可稽。
又本件相對人公司唯一股東孫承智之全體繼承人既已拋棄繼承,顯已無擔任清算人之意願;而聲請人亦表明其無意願擔任相對人之清算人,且若實無可供選任為清算人之適當人選,請求以無人可供選任為由裁定等語。則本件既無可供選任為相對人公司清算人之適當人選,聲請人亦無法補正,堪認聲請人本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9月1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洪堯讚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9月14日
書記官陳貴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