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除字第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0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2年度除字第5號聲請人天文大同特殊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生田充 訴訟代理人 蕭惠如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1月3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500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二、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500號公示催告在案。
三、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1年12月2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2年2月1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黃漢權
法官陳添喜法官陳寶貴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2年2月1日
書記官張彩霞┌─────────────────────────────────────────────────┐│支票附表:102年度除字第5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臺幣)│││├─┼───────┼────────┼──────┼─────────┼──────────┼──┤│01│天文大同特殊鋼│臺灣銀行平鎮分行│101年6月10日│528,427元│AG0000000││││股份有限公司││││││││生田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