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簡字第4049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簡字第404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2年度簡字第4049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郭衡知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2年度偵字第1224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郭衡知竊盜,處罰金新臺幣叁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除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附表外,其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核被告郭衡知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爰審酌被告前有竊盜前科,有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按,不思依循正軌賺取財物,僅因自身所需而再為本件犯行,兼衡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所竊取財物(如附表所示)之價值新臺幣1,796元,惟竊得之部分物品已發還被害人 魏綺 領回(有贓物認領保管單在卷),及被告犯罪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2條第3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2年6月21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法官潘長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許琇雯中華民國102年6月21日附表:
┌──┬──────┬──┬───┬────┐│編號│竊盜物品│數量│單位│價值│├──┼──────┼──┼───┼────┤│01│BLACKMORES蔓│1│罐│595元│││越莓││││├──┼──────┼──┼───┼────┤│02│萊萃美維生素│1│罐│399元│││E軟膠壤囊││││├──┼──────┼──┼───┼────┤│03│培恩維生素C│1│罐│299元│├──┼──────┼──┼───┼────┤│04│漢香田西瓜霜│1│罐│129元│├──┼──────┼──┼───┼────┤│05│ 舒痛佳錠 │1│盒│110元│├──┼──────┼──┼───┼────┤│06│十八銅人行氣│1│罐│249元│││散││││├──┼──────┼──┼───┼────┤│07│Asahi 黑五榖 │1│瓶│15元│││十六茶││││├──┼──────┼──┼───┼────┤││共計│││1,796元│└──┴──────┴──┴───┴────┘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0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2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2年度偵字第12241號被告郭衡知女44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新北市○○區000巷00號2樓居新北市○○區○○路0段000○0號
11樓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被告因竊盜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敘述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如下:
犯罪事實
一、郭衡知於民國102年5月5日13時16分許,在新北市○○區○○街○○○號1樓「 屈臣氏 」店內,趁該店內工作人員疏於看管之際,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徒手竊取由該店店長魏綺所管領、擺設陳列在架上之附表所示物品,共計價值新臺幣(下同)1,796元,得手後,隨即藏於身上,並至該店收銀機櫃臺處,僅取出1瓶飲料結帳,嗣經店長魏綺發現郭衡知形跡可疑及架上物品遭竊,旋即將郭衡知攔下,而查獲上情。
二、案經魏綺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移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郭衡知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告訴人魏綺於警詢及偵查中證述情節相符,復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收據、扣案物品目錄表、贓物認領保管單各1紙、現場圖2張、現場監視器錄影光碟翻拍照片及蒐證照片共計8張在卷可稽,被告自白核與事實相符,其犯嫌洵足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2年5月22日
檢察官姜麗君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2年5月31日
書記官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普通竊盜罪、竊佔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已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任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附表:
┌──┬──────┬──┬───┬────┐│編號│竊盜物品│數量│單位│價值│├──┼──────┼──┼───┼────┤│01│BLACKMORS蔓│1│罐│595元│││越梅││││├──┼──────┼──┼───┼────┤│02│萊萃維生素E│1│罐│399元│││軟膠壤囊││││├──┼──────┼──┼───┼────┤│03│培恩生素C│1│罐│299元│├──┼──────┼──┼───┼────┤│04│ 漢田 西瓜霜│1│罐│129元│├──┼──────┼──┼───┼────┤│05│ 舒佳痛錠 │1│盒│110元│├──┼──────┼──┼───┼────┤│06│十八人行氣散│1│罐│249元│├──┼──────┼──┼───┼────┤│07│Asahi五榖十│1│瓶│15元│││六茶││││├──┼──────┼──┼───┼────┤││共計│││1,79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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