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20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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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2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206號原告 方美馨 上列原告與被告 方龍輝 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原告前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方龍輝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以下事項: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150元,扣抵前繳聲請支付命令費用500元外,尚應補繳7,65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二、另依起訴狀之格式提出準備書狀,並提出被告方龍輝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華民國101年5月2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蔡嘉裕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5月25日
書記官蘇小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