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簡字第167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賭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1年度簡字第1673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麗香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1年度偵字第7750號),本院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吳麗香犯圖利聚眾賭博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六合彩簽注單參張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一第1行之「吳麗香意圖營利」之記載,應補充為「吳麗香基於公然賭博及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聚眾賭博之犯意」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被告吳麗香於檢察官訊問時雖翻異前詞,改稱伊只是幫賭客向他人簽賭,伊並未獲得好處云云,惟參諸被告於警員搜索後接受警詢時,係自白本案犯行,並就其經營六合彩賭博之時間、地點、方式、經營期間、簽賭對象及獲利等事項,均已供述明確,且該自白係出於其自由意識,復未查有受刑求、逼迫及利誘等情事,此有被告之警詢筆錄在卷可佐;另有搜索票、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件,及扣案之六合彩簽注單3張在卷可佐,足以補強被告之警詢自白與事實相符。是被告前開辯詞,洵屬飾卸之詞,不足採信。本案事證明確,被告上開賭博犯行堪以認定。
三、核被告吳麗香所為,係犯刑法第266條第1項之賭博罪、同法第268條前段圖利供給賭場罪及同條後段之圖利聚眾賭博罪。按立法者針對特定刑罰規範之構成要件,已預設該犯罪行為之本質係持續實行之複數行為,具備反覆、延續之行為特徵,而將之總括或擬制為一個構成要件之集合犯行為,因其刑法評價上為構成要件之行為單數,認應僅成立一罪。則行為人基於概括之犯意,在密切接近之一定時、地持續實行之複次行為,倘依社會通念,於客觀上認為符合一個反覆、延續性之行為觀念者,於刑法評價上,即應僅成立一罪,學理上所稱「集合犯」之職業性、營業性或收集性等具有重複特質之犯罪均屬之,例如經營、從事業務、收集、販賣、製造、散布等行為概念者是(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1079號判決要旨參照)。本件被告利用「香港六合彩」開彩號碼,聚集不特定之人簽賭下注,於每星期固定之開彩時間對獎,以簽中與否論輸贏,藉此牟利,其犯罪形態本質上即具有反覆、延續之特質,是其於本案犯罪期間內多次所為之上開諸行為,應評價為集合犯,而僅成立一罪。再被告所犯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意圖營利聚眾賭博及普通賭博3罪間,係基於1意圖營利聚眾賭博之犯意,達成其同一犯罪所為之各個舉動,應屬法律概念之一行為,其一行為觸犯上開三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之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處斷。爰審酌被告意圖營利,提供賭博場所、聚眾賭博,並利用香港六合彩與不特定人對賭所獲利益,及助長社會僥倖心理及賭博歪風,有害社會善良秩序,應予非難;惟念及其並無前科,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素行良好,併兼衡其犯罪之動機、目的、經營賭博之規模、犯罪之期間暨其於偵查中翻異前詞之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乃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另扣案之六合彩簽注單3張,因係於警方為本案搜索前之101年4月間被告與人對賭所留下,自非屬當場賭博之器具,然因其均為被告所有供本案犯罪所用之物,自均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宣告沒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55條、第266第1項前段、第
268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1項第2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1年10月12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張琇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本庭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1年10月12日
書記官謝志鑫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66條(普通賭博罪與沒收物)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1千元以下罰金。但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
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268條(圖利供給賭場或聚眾賭博罪)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千元以下罰金。
附件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1年度偵字第7750號被告吳麗香女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吳麗香意圖營利,自民國101年4月24日起,至同年4月底某日止,以彰化縣鹿港鎮海埔里海埔巷84號住所,充為公眾得出入之賭博場所,聚集不特定多數人下注而經營俗稱香港六合彩之賭博,以香港六合彩開出之中獎號碼為依據,每簽賭1注新臺幣(下同)10元至100元之價格,提供簽注2星、3星、4星之賭法(即簽注之號碼與香港六合彩開獎號碼相同,即為中獎),如中獎者,賭客可得倍數不等之彩金;如未中獎者,所簽注之金額即歸吳麗香所有。嗣於101年8月23日晚間8時30分許,為警持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核發之搜索票在彰化縣○○鎮○○街○○號居所查獲,並扣得吳麗香所有之六合彩簽注單3張。
二、案經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前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吳麗香於警詢中坦承不諱,雖於偵查中翻異前詞,改稱:賭客向 伊委 託簽注後,伊再向姓名年籍不詳之人簽注云云。然查,關於賭客簽注之金額、賭法、每期賭金、經營之期數等,業據被告於警詢及偵查中供述綦詳,並有六合彩簽注單3張扣案可證。縱認被告上開辯述屬實,被告亦係與該不詳姓名年籍之人共同經營六合彩賭博,而為共同正犯,無解於其犯罪之成立。綜上,被告罪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66條第1項前段之普通賭博及同法第268條前段之意圖營利,提供賭博場所及同條後段之聚眾賭博等罪嫌。被告於前揭時地多次賭博及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聚眾賭博之行為,分別係基於同一之經營賭博犯意,而反覆為之,於行為概念上,應分別認屬包括一罪、實質一罪。被告所犯前開3罪,均係基於一個賭博犯意之決定,達成其同一犯罪之目的,乃法律概念上之一行為,屬想像競合犯,請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情節較重之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處斷。扣案之六合彩簽注單3張,為當場賭博之器具及被告所有供本案犯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於警詢時及偵查中陳述明確,請依法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1年9月17日
檢察官蕭有宏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1年9月24日
書記官魯麗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