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東簡易庭109年度東小字第41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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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9年度東小字第41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訴訟代理人  何宏建
被   告  吳偲瑜 (原名 吳育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3月17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元,及其中新臺幣肆萬捌仟元部分,
自民國九十四年八月十二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
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伍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
為假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3月31日
臺東簡易庭法官施伊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
本庭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9年3月31日
書記官張坤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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