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聲字第368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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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8年聲字第368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3686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曾學超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8年度執聲字第176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曾學超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壹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曾學超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犯如附表所示2罪,先後經法院各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雖曾經法院宣告緩刑3年,惟嗣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以108年度撤緩字第124號裁定撤銷緩刑確定在案,有受刑人之前案紀錄表、上開裁定及如附表所示各該刑事判決在卷可參。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核於法有據。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2罪,均屬非法清理廢棄物罪,雖犯罪性質及侵害法益相同,惟二者之犯罪時間尚非緊接,各罪之獨立性較高,且對自然環境及國民衛生健康造成危害,影響社會之效應大;加以附表編號2之犯罪時間,係在編號1之犯罪為警查獲後所犯,有各該判決可考,足見受刑人之法治觀念薄弱,自應酌定較高之刑期,始足以發揮刑罰嚇阻犯罪之功能及達矯治教化之必要程度;兼衡受刑人現年50餘歲之日後復歸社會更生等總體評價,乃酌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1條第5款、第53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1月6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官洪于智
法官汪怡君法官陳銘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思葦中華民國108年11月6日附表:受刑人曾學超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非法清理廢棄物罪│非法清理廢棄物罪│├────────┼──────────────┼──────────────┤│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6月│有期徒刑1年10月│├────────┼──────────────┼──────────────┤│犯罪日期(民國)│103年11月至104年6月間│105年8月下旬某日│├───┬────┼──────────────┼──────────────┤│偵│機關│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查│案號│104年度偵字第9073號、105年度│106年度偵字第12030號││││偵字第12374號││├───┼────┼──────────────┼──────────────┤│最│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後├────┼──────────────┼──────────────┤│事│案號│106年度訴字第202號│108年度上訴字第969號││實├────┼──────────────┼──────────────┤│審│判決日期│106年9月8日│108年6月26日│├───┼────┼──────────────┼──────────────┤││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確├────┼──────────────┼──────────────┤│定│案號│106年度訴字第202號│108年度上訴字第969號││判├────┼──────────────┼──────────────┤│決│判決│106年10月12日│108年7月24日│││確定日期│││├───┴────┼──────────────┼──────────────┤│備註│新竹地檢署108年度執撤緩字第│新竹地檢署108年度執字第4464│││127號│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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