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1年聲字第160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06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1608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曾學超(原姓名:曾翊峻)上列受刑人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111年執聲付字第48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曾學超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曾學超前犯非法清理廢棄物罪,經本院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1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1年5月4日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8年度上訴字第969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11年5月6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陳如玲
法官魏俊明法官蔡如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宗志強中華民國111年5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