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審交易字第6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審交易字第6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業務過失傷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8年度審交易字第64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調偵字第9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公訴意旨略以:被告乙○○以駕駛汽車載送清洗毛巾床單為業,為從事駕駛業務之人,於民國97年6月21日下午2時50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號營業用大貨車,沿桃園縣○○鄉○○村○○路由南往北方向行駛,途經海山路171號前時,本應注意行車時應注意車前狀況,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而依當時天候晴、日間自然光線、道路無障礙物、視距良好等情狀,無其他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適有甲○○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沿桃園縣○○鄉○○村○○路由北往南方向行駛,行經該路段迴轉至乙○○駕駛之車道上,因乙○○未注意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以致煞避不及,自後追撞甲○○所駕駛車輛之右後方,致甲○○因而受有頭部外傷及腦震盪等傷害。因認被告犯刑法第284條第2項前段之業務過失傷害罪嫌,惟查此項罪名依同法第287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甲○○於本院審理中,撤回告訴,依照前開法條之規定,本件不經言詞辯論,逕行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中華民國98年11月30日
刑事庭法官林孟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洪明媚中華民國98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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