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2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撤銷贈與行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二二八號
原告丙○○
戊○○丁○○兼右法定代理人甲○○住右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王文君 律師
洪大明 律師 彭火炎 律師被告己○○住
乙○○住右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王志陽 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贈與行為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八月十五日上午十時,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二十六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魏瑞紅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B法院書記官李桂珠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