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89年度補字第14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89年補字第1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補字第一四八號
原告中國菱電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新枝 送達代收人 盧美如 右原告與被告旭嘉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捌拾貳萬元折合銀元貳拾柒萬叁仟叁佰叁拾肆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貳仟柒佰叁拾肆元,折合新臺幣捌仟貳佰零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二十六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法官彭淑苑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二十六日~B書記官洪木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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