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59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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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5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25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599號上訴人 江嘉和 被上訴人 徐昌澤
徐仁淵 王秋華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民國104年度訴字第599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判決結果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2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3,87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6月25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高明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4年6月25日
書記官李宏明